未分卷 8.十誡律法的永恆有效性
    律法現在是並且永遠是信徒的生活標準,這可以從以下理由得到證明︰

    第一,自然律仍舊起作用,使人有義務遵行律法(羅2︰14-15)。從內容上來說(而不是從頒布的方式來說),十誡律法與自然律是相同的,因而十誡律法在新約時代也仍舊起作用,是人所應當遵守的。

    第二,律法是上帝莊嚴地賜給教會的,並沒有任何時間限制。律法從來沒有被廢除,上帝也從來沒有頒布一個與之相反的律法來否定它。所以,只要教會還在,律法就仍然有效,因為律法就是向教會宣布的。

    第三,主耶穌宣告說,律法並沒有被廢除,而是每個世代都應遵行的。“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;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。我實在告訴你們,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,乃要成全。所以,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,又教訓人這樣做,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;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,又教訓人遵行,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”(太5︰17-19)。很顯然,此處所指的並不是禮儀律,因為基督作為預表的實體,已經廢除了禮儀律,使徒們也教導說禮儀律已經被廢除了。主張廢除禮儀律的人不是最小的,教導並遵行禮儀律的人也不是最大的。基督在這里談到的是十誡這個道德律,這可以由他當時所說的話以及後來的話得到證明。因為基督引用了誡命中的若干條,對這些誡命做出了正確的闡述,批駁了“古人”的錯誤闡述。基督已經成全了這律法。這並非表明基督藉著自己主動的順服成全了律法之後便廢除了律法,或者他使律法中原本不完美的部分變得完美了,頒布了一個新的律法來代替原先的律法;相反,成全的意思是“去行(todo)”。“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……”(太5︰19);“因為愛人的,就完全了律法”(羅13︰8);“完全了基督的律法”(加6︰2)。以這樣的方式,保羅“到處傳了基督的福音”(羅15︰19),把上帝的道理傳得全備(西1︰25)。對于這個律法,基督說,他來不是要廢掉,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,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(相對于《馬太福音》第二十二章三十八節中的最大的誡命),他在天國里要稱為最小的。這是說他將不能在天國里,這也是“稱為最小的”的含義(參太20︰16;路13︰30)。這就無可辯駁地證明,十誡律法是永恆性的準則。

    第四,主耶穌命令我們要按照律法的要求行善。所以,十誡律法仍然是應當遵行的律法。“所以,無論何事,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,你們也要怎樣待人;因為這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”(太7︰12)。

    第五,在新約中,隨處可見建議和督促我們遵守道德律的經文。參考經文很多,但我們在這里只能略舉一二。

    (1)“這樣,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?斷乎不是!更是堅固律法”(羅3︰31)。使徒在第二十四節和二十八節中已經說過,我們是蒙了上帝的恩典,因基督耶穌的救贖,白白地稱義,以及人稱義是因著信,並不在乎遵行律法。在這個基礎上,他提出了一個異議︰“這樣,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?”那麼律法不再適用于我們了嗎?

    我們跟律法不再有任何關系了嗎?律法被廢除了嗎?沒有人可以說使徒在這里指的是禮儀律,因為整個一章中都沒有提及禮儀律,在接下來探討亞伯拉罕稱義的章節中也沒有提及禮儀律。而且,使徒對這個異議的回答是“斷乎不可(Godforbid)”,這就表明他在談論的是我們必須遵行的律法,而這只能是道德律十誡,因為我們完全不受禮儀律的約束。他申明,這個律法不會因為人稱義是因著信,並不在乎遵行律法而被廢除、棄絕;相反,我們是堅固律法;也就是說,我們宣告並贊同自己有義務遵行律法並非借此稱義,而是把律法作為一個指導我們成聖的生活標準,成聖與稱義是緊密相連的。

    (2)“凡事都不可虧欠人,惟有彼此相愛,要常以為虧欠,因為愛人的,就完全了律法。象那不可**,不可殺人,不可偷盜,不可作假見證,不可貪婪,或有別的誡命,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。……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”(羅13︰8-10)。基督徒最根本的職分是愛,因為這是律法的要求。哪個律法?十誡律法,十誡中禁止**、殺人、偷盜、作假見證、貪婪。因此,基督徒有義務遵行十誡,以之作為自己的生活標準。

    (3)“用愛心互相服事。因為全律法都包在‘愛人如己’這一句話之內了”(加5︰13-14)。在這里,聖經又一次督促人要操練愛心,因為律法要求人這樣做,這表明正是律法要求人愛人如己。《馬太福音》第二十二章三十九節可以證明這個律法是十誡,在這節經文里,主耶穌回答哪一條是最大的誡命這個問題時,把律法概括為兩條命令,使徒在此所引用的是第二條命令。

    (4)“你們作兒女的,要在主里听從父母,這是理所當然的。要孝敬父母,使你得福,在世長壽。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”(弗6︰1-3)。如果子女有義務听從父母,他們一定會受到激勵這樣做,因為這是第五條誡命要求人這樣做並在此上附帶了一個應許。因此,律法仍然是我們的生活標準。

    (5)“經上記著說︰‘要愛人如己’。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,才是好的;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,只在一條上跌倒,他就是犯了眾條。原來那說不可**的,也說不可殺人;你就是不**,卻殺人,仍是成了犯律法的”(雅2︰8,10-11)。使徒藉著贊同持守律法之人的行為,藉著宣告人在一條上跌倒就是犯了眾條,闡明了律法是生活的準則。他說他在談論的是禁止**、殺人等等的律法。而這就是十誡律法,所以十誡是我們永遠的生活標準在新約和舊約中都同樣如此。

    (6)信徒所犯的一切罪都是違背律法的行為。“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;違背律法就是罪”(約壹3︰4);“哪里沒有律法,哪里就沒有過犯”(羅4︰15)。然而,新約時代的信徒每天都在犯罪(參約壹1︰8,10;約壹2︰1;雅3︰2)。所以,律法仍然是我們生活的準則。